|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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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6 09:33 文章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市、州商务局,省酒类及调味品管理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令 2005年第2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我省酒类流通秩序的规范和管理,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 加强组织建设,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顺利运行
(一)理顺酒类流通管理体制
1、理顺酒类流通管理体制是当前酒类流通管理客观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酒类流通管理是各级商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当前我省酒类流通管理主体不统一。9市州虽然酒类管理部门都设在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行政管理处(科)室,大多数市县商务局也设立了内设机构,也有相当多的县(市)设立了酒类流通管理的事业编管理,但有的财政拨款,有的自收自支,还有部分市县设在了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行业协会。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体制不适应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开展。各级商务部门要着眼全局和长远,从客观实际出发,尽快地予以理顺。已经设置内设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上加挂专门酒类管理机构的,要进一步明确酒类管理的职能职责;在商务部门设立的事业管理单位的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委托;对设在事业单位性质的行业协会的酒类管理机构,要积极向当地人大、政府汇报,充分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应尽快地理顺机构与职能。一时难以理顺的,要先依法实行委托,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全省酒类流通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商务厅委托省酒类和调味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加强酒类流通管理队伍建设
3、酒类流通管理是商务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市场规范与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队伍建设,适应酒类监管的特殊需要,在酒类监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上都要得到充分保障。
4、建立专门的酒类监管队伍。大型城市,酒类监管人员负责城区的监管和区县的组织指导工作,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12人;中等城市,负责城区的监管和各县市的组织指导,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8人;县市级,负责辖区内的监管工作,酒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4人。
5、不断提高酒类监管人员的素质。要在思想上、纪律上不断加强学习和提高,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在法律、专业知识、信息管理技术和业务技能上要定期进行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练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实行先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省酒类和调味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酒类流通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
6、严格加强酒类队伍的建设工作。各级酒类和调味品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酒类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注意反映队伍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酒类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商务部门或酒类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7、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行政行为的监督。受委托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依法行政的,各级商务部门应及时取消其行政资格,终止对其委托。
(三)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为酒类管理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8、酒类管理工作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酒类行业发展,事关国家经济利益。党和政府历来高度关注。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反映目前酒类市场的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法制建设、机构建设、职能和政策上争取相关支持。
9、省酒类和调味品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全省酒类管理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我省的酒类生产、流通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对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酒类行业对国家财税的影响等重大课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为使我省酒类依法管理做出积极努力。
10、各级商务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加强酒类管理机构建设。已经列入商务部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的,重点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实酒类管理人员,争取行政经费的更大支持;设置专门的酒类管理事业编的,要明确其酒类管理职能。确保管理体制顺畅,机构职能明确,队伍素质过硬,经费保障有力。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管理办法》的实施
(一)加强酒类管理工作的宣传
11、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要将《管理办法》及其主要内容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刊登,组织和接受新闻工作人员进行采访报道,开辟公示栏进行公示,组织和利用各种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印刷宣传手册进行发放,制作横幅、条幅进行悬挂等,为《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重点要宣传《管理办法》和酒类流通两个规范标准的意义和作用、核心内容、有关条款和具体实施要求。通过宣传,要使全社会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引导消费者自觉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宣传,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主体,强化酒类监管的责任,使《管理办法》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的监督制约机制。
12、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对酒类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安排、重要活动、工作举措、取得的成绩、工作总结及经验等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优秀企业要组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广泛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推动行业进步,引导消费。对非法酒类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披露和曝光。
13、开展"酒类宣传月"活动。按照统一时间和要求,各地要围绕四大主题开展酒类宣传活动。四大主题是:展示酒类监督管理成果,公布一批违法经营案件;开展服务工作,组织放心酒品进名店;接受群众的投诉与监督,宣传科学安全饮酒知识;引导消费,推出一批放心店、放心酒。
(二)彻底摸清酒类经营主体
14、各地要积极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密切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充分地利用他们现有信息资源优势,迅速地掌握所辖地区的酒类经营网点。与相关部门联系,充分利用相关条件和资料,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酒类备案工作和酒类监管打好基础。特别是要抓住酒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通过酒类生产、批发企业的供应链,掌握酒类经营网点相关情况。
(三)加强酒类备案登记工作
15、做好备案登记的准备,按时完成开展备案工作。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具体实施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厅将尽快地制定全省备案登记工作方案,并委托省酒类和调味品管理办公室根据商务部统一要求进行《备案登记表》、《随附单》的印制、发放和相关具体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要在摸清市场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对备案工作的时间、地点、办事程序、要求等及时向社会公告。逐步推广和普及酒类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酒类流通备案、资料传输上报、市场监测等管理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对现有酒类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必须要在今年3月底之前完成。
16、实现档案化管理,建立档案上报制度。各地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省酒类和调味品管理办公室要制定备案登记档案上报制度,各级酒类管理办公室按要求逐级向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报送当地酒类流通备案信息资料,同时报送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7、强化对酒类备案工作的认识。酒类备案工作是《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实现酒类全国流通和统一管理的基础,是酒类商品在全国实现溯源的前提。各地要以全局和大局为重,高度认识酒类备案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有关细则、方案的要求,认真负责,狠抓落实,不得影响全局。
(四)帮助企业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
18、加强溯源制度的培训。酒类商品建立溯源制度是《管理办法》的又一核心内容,也是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这一重要规则,对于许多酒类经营企业还比较陌生,各级商务部门要认真组织酒类经营企业进行学习和培训,使酒类经营企业深刻地了解酒类商品建立溯源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要及时总结,树立典型。对目前部分管理比较规范,已经实行了部分环节溯源的,要总结他们的经验,进行全面推广,推动酒类商品流通实现全过程的溯源。
19、要做好酒类生产企业的工作。对酒类商品实行溯源制度,最终与酒类生产企业有必然的联系。各级商务部门要从大市场、大流通的角度出发,主动与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全面讲解酒类溯源制度对酒类生产企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准确地把握《管理办法》的深刻内涵和批发经营的科学定义,消除各种误解,耐心做好工作。在工作上要分步实施。对大型酒业集团成立了销售公司或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的;对长期与酒类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基础较好的;对理解和支持溯源制度的要先行一步,帮助他们建立溯源制度。对一时还难以理解的,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要加强流通过程监管,将监管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及时向他们通报,确保酒类商品流通的可追溯性。
(五)夯实酒类管理基础,推进“两个规范标准”的实施
20、提高两个规范标准实施工作的认识,正确理解与《管理办法》之间的关系。酒类管理工作的基础在企业。酒类经营者经营是否规范或规范的推广程度如何,事关酒类流通管理的工作进程和工作方向。商务部制定和实施的两个规范标准,为酒类经营者提出了酒类经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酒类经营规范的指针。各地要充分地认识两个规范标准的意义和作用,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两个规范标准与《管理办法》的相互关系。两个规范标准的实施是《管理办法》落实的基础,《管理办法》是两个规范标准实施的保障。不能因为两个规范标准缺乏强制性而忽略或偏废。
21、推动企业依照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各级商务部门要对酒类经营企业加强两个规范标准的培训工作,使酒类经营者认识到,贯彻两个规范标准是酒类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客观需要,是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督导企业按照标准加强经营规范管理。
22、切实抓好达标评审工作。要按照商务部两个规范标准的实施细则,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达标评审工作。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开展达标评审活动,总结经验,及时推广。省酒类和调味品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酒类系统评定工作的监管,确保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推荐的达标企业立得住、站得稳、过得硬、经受得住考验。
(六)加强酒类流通监管工作
23、要明确酒类监管工作重点。酒类监管工作要以查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验单(酒类流通随附单)、打假为核心;以酒类批发市场、餐饮企业、娱乐场所、小型零售门店、马路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为重点;以散装酒、名优酒和畅销酒为重点监管对象;除加强日常监管外,要在旺季和重大节日期间加大监管力度。各级酒类管理办公室要经常性地开展酒类市场情况调查,摸清市场情况,分析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工作的薄弱点,明确重点,严格规范,严厉打击。
24、加强酒类市场监测体系建设。省酒类及调味品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商务部要求,从实际出发,创造条件,充分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逐步在全省酒类管理部门和主要酒类经营企业中建立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这个系统,实现酒类管理工作和主要酒类市场监测自动化、常态化、网络化;利用这个系统,实现酒类市场运行状态的跟踪,及时分析酒类市场发展趋势。同时要及时跟踪全国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进展情况,负责全国酒类信息管理系统在我省酒类管理部门的推广、普及和培训工作。各地要负责在当地酒类经营企业中的推广和运用。全省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市场抽查工作,提高市场监测水平。
25、积极支持社会监督和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各地要充分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对出现的问题和案件要快速调查、核实,及时反映、汇报,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迅速做出处理,涉及到流通环节的问题,视需要在取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下,及时向社会曝光或组织进行通报。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积极主动,热情地给予接待,耐心听取他们反映的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对职权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展开调查,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员。各地要对举报、投诉有功人员从实际出发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对举报、投诉人员严格保密。
26、建立酒类管理部门协作机制。酒类管理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工商、质检、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酒类管理稳定、高效的管理协作机制。在备案登记管理过程中,要定期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企业注销或吊销情况。对市场环境整治、企业清理整顿、重大案件的查处等工作要积极组织和主动协调,力争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共同做好酒类市场管理工作。
三、加强酒类管理制度建设
27、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要依法制定酒类管理的相关制度,使酒类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以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酒类监督管理行为,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将酒类管理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主要制度要包括: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办事程序公示制度、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行政考评奖励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和上报制度、信息传输制度等。这些制度要在全省先进行试行,根据试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步进行修改和完善。各级商务部门要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各地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和程序。
28、各地一定要牢固树立酒类是特殊商品,必须严格管理的管理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纳入到商务重点工作范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流通和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着力推进。各地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抓紧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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