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长白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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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12 10:57 文章来源:长白经济开发区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投资拉动力度,促进吉林省长白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快速发展,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引进域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民展。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1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土地出让金缴入县级收入部分70%返还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入县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省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投资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适合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从用地之日起5年内所缴土地租金缴入县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的项目,从用地之日起,除5年内所缴土地租金缴入县级部分全额返还投资企业外,后5年所缴土地租金缴入县级部分50%返还企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项目,适合租赁的,从用地之日起10年内所缴土地租金缴入县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企业;适合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县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第四条 从事非盈利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电力、交通开发的,其用地可划拨使用。
二、财税政策(不含煤炭企业)
第五条 新设立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协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在国家规定免 3年所得税基础上,后7年上缴所得税缴入县级收入部分50%返还投资企业。
第六条 新设立的生产性投资企业,5年内实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全额返还投资企业。
第七条 兴办属县内确定的支柱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对投资企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财政贴息3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除享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给予补贴前期费用1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补贴前期费用1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区内规模工业企业新增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贷款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对企业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3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规费政策
第九条 客商投资新办企业项目,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实行零规费制。
四、服务政策
第十条 对来区投资的企业,由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实行“全程服务制”和“代办制” 。凡在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相关手续由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代为办理。县直或省属单位,凡未在管委会派驻机构的,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审批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新办企业在本地用工如需进行技术技能培训的,可根据企业要求由县就业部门提供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 对域外投资者及其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愿意,为其本人和家属、子女免费办理城镇户口 ,并解决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到本地择校入学问题。
五、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按正常录取保送1名学生到县重点中学就读。
第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有功单位和个人,在资金进入本地帐户后,管委会报请县政府批准,按引进投资额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含晋职、晋级)。
六、其他政策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 或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较大项目, 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条 区内原固定资产投资额虽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 ,但进行扩产或技术改造后累计固定资产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按原则,对扩产或技术改造部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
第十七条 区内投资进行与工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区内由各乡镇(场)通过招商引资 ,把项目落户到开发区(工业区)的,实行“产值分计”、“税收分享”。
第十九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 ,如国家和省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 ,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本政策未尽事宜 ,本着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吉林省长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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