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准入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第三产业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给予支持。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县设立第三产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第三产业企业。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第三产业行业,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难以到位的,可以分两年到位。在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简化和规范审批登记手续
凡是新设立的第三产业企业,其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政策,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由工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对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属县内部门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连续三年以上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可实行年检免检。
三、改善发展环境
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取消一切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向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公示、报刊等任何费用。
四、优惠政策
(一)享受本政策的第三产业企业是指2009年以前在我县新建,且投资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餐饮、宾馆、娱乐和旅游设施、大型商场、物流行业等服务业企业、商业企业。在经营期内,第三产业优惠政策享受年限为3年。
(二)凡在我县兴办第三产业企业、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国、地税地方级收入由县财政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地方级收入,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外,由县财政全部返还。
(三)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仍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四)降低收费标准。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第三产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凡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要严肃查处。
五、服务政策
(一)在县域内投资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企业申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手续,由县内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全程服务制”和“代办制”。
(二)投资新办企业在本地用工并需要技术技能培训的,县就业部门可根据企业要求提供培训服务。
(三)域外投资者及其所雇佣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为本人、家属和子女免费办理城镇户口,并解决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县择校入学问题。
六、其他
(一)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二)本政策由县商务粮食经济局负责解释,并对申报享受本政策的第三产业企业进行认定。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第三产业收费一览表
第三产业收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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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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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
管理局 |
企业开户注册登记费 |
一千万元1‰;过一千万元部分0.5‰;最低收费50元。 |
价费字〔1992〕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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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登记 |
300元/件
副本10元/件 |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政收字〔199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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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设
立登记 |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接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工本费10元 |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政收字〔199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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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300元/件
副本10元/件 |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政收字〔199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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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300元/件
副本10元/件 |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政收字〔199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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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300元/件
副本10元/件 |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政收字〔199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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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1000万元以内的按0.8%收取,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不再收取。工本费10元。 |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政收字〔199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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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100元/件
副本10元/件 |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政收字〔1999〕43号 |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300元/件
副本10元/件 |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政收字〔199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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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300元/件
副本10元/件 |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政收字〔199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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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50元/件 |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政收字〔1999〕43号 |
第三产业收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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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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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地税局 |
税务登记证 |
40元/证 |
吉省价收函字〔1996〕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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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卫生许可证 |
10元/证 |
吉卫防发〔199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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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按用途分类 |
吉省价房字〔20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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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管理费 |
2.00元/平方米 |
吉省价房字〔199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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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
监督局 |
代码证 |
108元/证 |
发改价格〔2003〕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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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 |
消防设施建设费 |
按建筑面积民宅1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其它2元/平方米 |
吉政发〔199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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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 |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
(水增容费) |
400元/吨 |
吉政发〔199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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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
管理处 |
新建、扩建、翻建的建筑工地自运基建残土的保洁费 |
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 |
白山建发〔199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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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楼移交环卫部门管理清运垃圾、装修的残土 |
按建筑面积0.20元/平方米 |
白山建发〔1994〕83号 |
第三产业收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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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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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
城市配套费 |
20.00元/平方米 |
吉省价经字〔200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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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改造费 |
8.00元/平方米 |
吉墙改办资联字〔199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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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费 |
1级公路1.80元/日平方米×60% |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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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公路1.10元/日平方米×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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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公路0.70元/日平方米×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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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定额测定费 |
0.4‰----1.4‰ |
价费字〔1993〕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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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费 |
85.00元/人日 |
计价格〔2001〕1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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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
工程建设监理费 |
2.50% |
吉建质字〔199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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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
工程质量监督费 |
3.50‰×70% |
吉省价收字〔199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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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费 |
分类别(共18类) |
吉省价收函字〔1997〕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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